关于印发《汕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市财教〔2021〕196号)
2021-12-04
关于印发《汕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宣传部、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联合修订了《汕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反映。
汕头市财政局
中共汕头市委宣传部
2021年10月18日
汕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汕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工作,促进全市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强市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汕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单位申报、专家组评审、评委会审批、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审核、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编制和发布资助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申报单位和项目的考察、专家评审、评委会审批、社会公示和项目绩效自评。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
第六条 市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本地本系统项目申报受理和推荐,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核,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七条 区(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宣传部门及时将市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即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汕头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范围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工业旅游服务等。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一)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以及符合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较好,市场容量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
(三)文化与科技、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文化新业态项目;
(四)推动核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在国内、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的项目;
(五)有利于构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引导、带动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创新项目;
(六)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评选认定的文化产业基地和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七)市级重大文化交流交易活动。
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重大宣传活动以及项目评审论证等相关管理费用,经审核后可据实从中列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资助:
(一)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规定的项目;
(二)知识产权涉嫌侵权或有争议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项目;
(四)内容低俗、导向错误,社会效益差的项目;
(五)其他不应由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支出;
(一)楼堂馆所等基础性建设项目;
(二)发放职工工资福利;
(三)日常办公支出;
(四)其他不符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补助、贴息、奖励等三种资助方式。对同一项目当年市级财政资金不重复安排资助。
(一)专项补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大内容生产项目,具有较好发展前景而又有一定投资风险的项目,以及文化产业基地和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单项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可视情况分年度连续给予支持。
(二)贴息:申请贴息资助的项目,其贷款必须是所申报项目的专项贷款,获得贷款时间在申请贴息资助之日的前1年内,且已支付利息半年以上,贴息金额为实际应付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30%-100%,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单项不超过50万元。
(三)奖励:对前一年度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或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进行奖励,奖金额度单项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汕头市依法成立的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文化体制改革单位可适当放宽条件)。其中,企业的境外资本占比不得超过49%。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明确可行,相关资金落实到位,对本行业发展有引导推动作用,预期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三)申报单位须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不得越级申报,凡越级申报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四)区(县)委宣传部应会同同级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和严格把关,按规定择优推荐申报项目,凡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申报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市委宣传部每年下半年公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资助申报指南,并发放《汕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填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申请专项资金,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附后),明确申报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等内容;
(四)为确保申请项目的真实、可行,市属国有法人单位经市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委宣传部;区(县)法人单位经区(县)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市委宣传部。市级主管部门、区(县)委宣传部要对申请项目严格审核。
第十五条 审批程序:
(一)市委宣传部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考察,资料审查和实地考察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实行专家组评审和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审批“两审”评审制,严格执行内部制衡机制。
(二)组建“汕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我市文化产业领域知名专家学者,文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文化行业协会负责人,以及金融、投资、财务、企业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资助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候选项目。
(三)组建“汕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评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评委会成员。评委会对候选申请项目进行审批。
(四)对经评委会审批后的项目进行公示。
(五)根据公示结果,由市委宣传部将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按规定报批后,公布专项资金年底资助项目名单。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市财政局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保证按资金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宣传、财政、审计、监察和文化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资金项目不能依约完成而需要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书面报请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予以调整或变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实施项目和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应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同级宣传部门应及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市委宣传部通过门户网站公开专项资金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等;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要求办理。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主要包括:
(一)促进全市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全市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水平;
(二)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区域布局和结构优化;
(三)培育一批重点骨干文化企业,激活广大中小微企业活力,形成一批优势产业集群;
(四)推动我市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提升文化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培育一批新兴文化业态,促进全市文化产业转型升级;
(五)推动文化与教育、工业、金融、商业、旅游等融合发展,拓展文化产业领域;
(六)受资助项目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挥引领带动和领先示范作用;
(七)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企业,构建现代文化产业市场体系。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及市委宣传部编制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时,应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预期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可量化的应进行量化,无法量化的应列出目标概况和范围。
第二十四条 市委宣传部按规定组织市直推荐部门、区(县)党委宣传部门及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及时报送绩效自评材料,并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其他评价工作;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委宣传部对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机关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县)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当地实施的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有效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四)按时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决算、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相关文件资料;
(五)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并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五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1.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
2.擅自变更使用范围、支出内容或实施方案;
3.截留、挤占、挪用以及非法侵占专项资金的;
4.不按规定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的;
5.不按规定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6.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的行为。
(二)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区(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汕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汕市财行〔2013〕93号)同时废止。
汕头市财政局办公室 | 2021年10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