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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表彰汕头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2012-10-08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省直驻汕单位:
近两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广东省文明城市为抓手,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建设幸福汕头作出了新贡献。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总结我市创建广东省文明城市工作,推动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的开展,市委、市政府决定,评选表彰一批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项目
今年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项目总数为220个,具体项目及数量为:文明单位100个,文明窗口25个,文明社区40个,文明村20个,文明镇5个,道德模范15名,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15名(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文明区(县)及创建文明区(县)工作先进区(县)若干个。
二、评选范围
2010年以来,在全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尤其是在推动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原则上从各区(县)党委、政府和市直局以上单位、中央和省驻汕单位表彰过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中推荐产生。党政机关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参评先进个人。
三、评选标准
根据创建工作的新形势及上级对创建工作的新要求,市文明办对2008年下发的各表彰项目评选标准重新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汕头市文明区(县)测评体系》、《汕头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标准》(详见附件2、附件3),请遵照执行。
四、评选程序
1、组织发动。下发评选通知,组织发动各区(县)、各部门认真开展评选推荐活动。
2、评选审核。各地各单位组织上报推荐名单和事迹材料,市文明办整理汇总名单后分别征求纪检监察、计生、综治、环保、国土、安监、工商、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的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市文明委工作会议审核。
3、总结表彰。市文明办将市文明委工作会议审核通过的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并报市委、市政府审批,拟在今年9月份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动员大会上进行表彰。
五、推荐形式
1、文明区(县)的推荐申报。凡在2010年获得汕头市创建文明区(县)工作先进区(县)称号的均可申报今年汕头市文明区(县)的评选;原已获得汕头市文明区(县)的可继续申报,争取蝉联这一称号,连续蝉联两届“文明区(县)”称号的,市文明办届时将提请市委、市政府授予“文明区(县)标兵”称号。同时,今年拟表彰创建文明(县)工作先进区(县)若干个。此二项不作名额分配,各区(县)认为达到条件的可直接向市文明办提出申报,由市文明办根据申报情况组织考核推荐。
2、文明单位、文明窗口的申报。文明单位、文明窗口的评选表彰涉及各地区各行业,汲取以往的经验,为避免优势行业、优势单位扎堆的现象,既突出典型性又兼顾各行业各地区的平衡,今年评选推荐工作继续实行差额推荐的办法,原则上按20%的差额下达推荐名额,各地各单位按照推荐名额上报推荐名单。市文明办将根据各单位推荐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各地各单位推荐的单位既要有机关单位,也要有基层单位;既要有国企单位,也要有民营单位;既要有事业单位,也要有社会团体。
3、其他项目的申报。其他项目的评选,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进行逐级申报推荐。
六、责任分工
各区(县)党委、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推荐工作,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市直单位、中央和省驻汕单位的推荐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含集体所有制)的推荐工作,市非公企业工委负责非公有制企业的推荐工作,市关工委负责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团市委负责社会志愿服务领域的推荐工作,汕头警备区负责驻汕部队的推荐工作。推荐名单由市文明办汇总后,负责做好一系列考核评选及上报审定工作。
七、奖励办法
受表彰的先进单位,由市委、市政府颁发牌匾和证书;受表彰的道德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市委、市政府颁发奖金和证书。表彰名单在《汕头日报》刊登。
八、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由市文明委指导,具体工作由市文明办负责,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给予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荐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扎扎实实做好评选推荐的各项工作,并通过评选工作树立典型,总结经验,进一步推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开展。
2、做好申报工作。参评文明区(县)和创建文明区(县)先进区(县)的,需提交区(县)党委、政府的申报报告、创建工作总结、自我测评表和申报表各一式3份;参评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社区、文明村、文明镇、道德模范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的须提供30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及申报表各一式3份;区(县)单位请各区(县)文明办统一办理好评选程序所要求的各项手续(征求纪检监察、综治、计生、公安、环保、国土、民政、国税、地税、安监等部门意见并附有关证明资料),由所在区(县)党委、政府出具审核推荐意见;市直和驻汕单位以及国资、非公等单位请各推荐部门将申报名单、申报表格、事迹材料以及所推荐单位和个人20102011年度计生证明材料直接报送市文明办。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请于618前报送并附电子文本(联系电话:88437447,邮箱:stwmb@21cn.com)。
 
附:1.汕头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
             名额分配表
        2.汕头市文明区(县)测评体系
        3汕头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标准
        4.汕头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申报表
 
 
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517
 
 
 
 
 
 
 


附件1
 
汕头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项目
单位
文明单位
文明窗口
文明镇
文明村
文明社区
道德模范
先进工作者
金平区
12
4
 
 
10
2
1
龙湖区
12
3
1
3
8
2
1
澄海区
12
4
1
5
6
2
1
濠江区
10
3
 
 
5
1
1
潮阳区
11
4
1
5
4
1
1
潮南区
11
3
1
5
4
1
1
南澳县
6
2
1
2
3
1
1
市直工委
24
6
 
 
 
1
3
国资委
4
 
 
 
 
 
1
非公企业工委
4
 
 
 
 
 
1
团市委
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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