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头市公益广告宣传管理责任分工的通知
2015-12-31
各区(县)文明委,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中央、省关于公益广告宣传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公益广告宣传管理责任分工通知如下:
公益广告活动在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实施;
工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能,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互联网管理部门负责基础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地围挡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旅游部门负责风景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予支持。各区(县)要参照市的做法对公益广告宣传管理进行分工,形成各级文明委统筹指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运行机制。
汕头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