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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2018-05-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文明单位创建,加强文明单位管理,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工作分为两个层次开展:汕头市文明单位是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职工素质较高,业务工作一流,社会形象良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由市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汕头市文明标兵单位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方面成绩特别优异,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特别突出,能发挥排头兵作用,群众满意,社会认可,由市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是全民共建文明城市的重要载体,是把精神文明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是不断提高干部职工和单位文明程度的有效形式。

第四条  市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宗旨,以创建树形象,以创建抓服务,以创建促发展,为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实现全面振兴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广东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作出新的贡献。

第五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各级各部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要把文明单位创建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工作规划和考核内容,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

第六条  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汕头市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和负面清单,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行考评、管理。

 

第二章   

 

第七条  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专门负责,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党、政、工、团共同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第八条  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从实际出发,明确创建目标、措施及实施步骤,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把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九条  精心组织干部职工广泛参与。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不断增强创建意识,充分调动积极性,发挥创造性,为实现创建目标共同奋斗。

第十条   建立健全长效创建工作机制。逐步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投入,努力改善工作环境、条件,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建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级文明单位评选实行择优推荐制度,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原则上定在当年的第四季度,由市文明办组织评选。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涉及各地区各行业,是全民共建文明城市的重要体现。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中直、省直驻汕单位均可申报参评。

第十三条  在评选年度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文明单位:

1. 党委(党组、支部)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责任意识不强,精神文明建设严重滑坡;

2. 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

3. 员工发生刑事案件;

4. 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事故;

5. 单位发生严重网络负面舆情;

6. 单位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7. 单位员工发生涉黄、涉赌、涉毒、涉邪教活动;

8. 不参加当地文明办组织的各项创建活动,不努力完成布置的创建工作任务和共建公益事业义务;

9. 问卷调查单位职工对创建工作满意率低于80%

10. 单位创建活动、创建资料存在形式主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问题;

11. 在文明创建中,不服从属地管理,不支持配合属地文明创建工作安排;

12. 在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中失分。

第十四条  评选程序:申报单位对标自评,符合标准的可向所属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各主管部门按照分配的名额,向汕头市文明办提交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市文明办负责整理汇总名单后分别征求纪检监察、计生、综治等部门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公示后提交市文明委审定。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汕头市文明单位和汕头市文明标兵单位由市文明委命名并授予牌匾。

第十六条   被命名为汕头市文明单位和汕头市文明标兵单位的单位,须在单位醒目处悬挂或摆放相应年度的牌匾。

第十七条  市文明委对获得称号的文明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如出现《汕头市文明创建工作动态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的有关问题,将进行相应的处罚,直至撤销文明单位称号;对于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立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不得参加下届评选。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市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统一管理的原则。市级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市文明办的指导下,由原推荐主管单位协助管理。

第十九条  汕头市文明单位、汕头市文明标兵单位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报市文明办备案;重划、撤销、分立、合并的,汕头市文明单位、汕头市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自行终止,也应及时报市文明办备案。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