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文明委成员及相关单位 文明创建工作职责
2018-05-28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和省文明委《广东省文明委成员及相关单位文明创建工作职责》,推动市文明委成员及相关单位在文明创建工作中各司其职,发挥积极作用,构建条块结合、四级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促进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水平迈上新台阶,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市文明委成员及相关单位文明创建工作职责。
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管理目标;督查市委、市政府部署和市领导交办的精神文明建设重要事项落实情况;协助组织、协调全市性精神文明建设重大会议、重大活动;牵头做好市委、市政府机关的文明创建工作;协助落实表彰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有关工作;审核、把关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文件稿;协调市领导参加全市性精神文明建设重大活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市委组织部: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并作为评选党内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结合“两学一做”教育,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开展多种形式创建活动;运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为精神文明建设搭建平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工作成效纳入本市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市委宣传部:指导各级党委把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和社会道德风尚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建设重中之重抓好抓实;组织做好理论武装工作,健全完善学习制度,抓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贯彻;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形势政策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落实《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动方案》,制定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加强督查,深入推广普及并融入日常生活;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市文明办:落实市文明委工作部署,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好市文明委日常事务工作;协调督促文明委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系列评选活动,组织推荐道德模范、中国(广东、汕头)好人,使评选活动规范化、制度化;深入宣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不断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抓好文明城市、文明行业(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牵头抓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和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培育文明道德风尚;完成市委、市政府、市文明委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五、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工作,注重统筹协调,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创造良好法治环境;扎实推进平安创建活动,坚决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扎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防止出现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民族因素的突发事件、影响恶劣或大面积“黄毒赌”案件、负面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对推荐的各类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审核把关,实行“一票否决”;推进政法系统文明创建活动和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六、市直属机关工委:把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纳入机关党建工作的总体目标中,不断深化机关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机关干部职工素质,提升机关文明程度;指导中直、省直驻汕机关和市直机关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参与全市性重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支持和参与基层精神文明建设;配合做好中直、省直驻汕机关和市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道德先进典型宣传推选工作;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七、市总工会:组织全市职工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学习教育与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劳动模范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双百工程”文明创建活动,着力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做好道德模范、文明家庭等先进典型宣传推选工作;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八、团市委: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组织动员广大团员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拓展共青团组织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域和途径;抓好全市青少年宫(活动中心)和青少年综合素质教育阵地建设,指导推动全市青少年活动中心、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等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宣传推选工作;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九、市妇联:深化家庭文明建设,大力加强家庭、家教、家风教育,开展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推进家长学校建设,抓好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最美家庭、五好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加强未成年人、妇女权益保护;配合做好道德先进典型宣传推选工作;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十、市发展和改革局:将精神文明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牵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诚信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协调推进诚信行业、诚信单位、诚信企业等主题创建活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拟订全市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工业、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产业政策,指导工业、相关生产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推进节能降耗工作;为文明创建测评准确提供有关指标数据;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十二、市教育局: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加强师德教育、诚信教育;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校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宣传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市民对义务教育满意度达80%以上;深入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配合文明创建测评准确提供有关指标数据;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十三、市科学技术局:制定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充分发挥各级科技部门、科普组织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创建文明城市的科技含量,推动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加大科技宣传、培训和普及力度,努力营造全民学科学、爱科学、用科学的社会氛围;利用全民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时间节点,深化拓展科普活动,经常组织科技下乡活动;依托科技馆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十四、市公安局: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特别加强对重点人群、重点区域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电信诈骗、网络诈骗、“黄赌毒”等违法犯罪问题;完善见义勇为人员认定机制、补偿救济机制,落实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和抚恤待遇;加强交通文明行为管理,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文明创建测评准确提供有关指标数据;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十五、市民政局:加强社区服务、社区民主建设和管理等社区建设工作,指导协调社区居委会开展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完善村规民约,以殡葬改革为重点推进移风易俗;组织开展拥军优属、军(警)民共建工作和深化巩固全国双拥模范城市成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加强社会救助,开展扶贫济困、养老助老工作;加强避难场所的管理维护工作;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发展,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配合做好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宣传推选工作;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十六、市司法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弘扬法治精神,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普法宣传,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广泛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等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提升基层依法治理水平,开展“法治文化主题公园”创建活动,加强基层法治文化公共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把法治教育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十七、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市文明委的部署,落实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资金投入;研究落实宣传文化经济政策,支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负责全市常规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经费保障;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十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社会保障建设,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防止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案件发生;保障市精神文明建设评选表彰工作顺利开展;为文明创建测评准确提供有关指标数据;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十九、市城乡规划局: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指导各地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化管理;推进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为文明创建测评准确提供有关指标数据;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督促各地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文明创建测评准确提供有关指标数据;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住房发展、住房保障工作,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指导、协调全市“三旧”改造工作;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责任;监督管理全市燃气行业;组织实施中心城区市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工作;落实建筑工地围挡公益广告宣传工作;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二、市交通运输局:推进文明交通创建工作,抓好交通运营市场秩序管理,做好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大力加强高速公路出入口及服务区、国省道沿线、火车站、客运站场(码头)等环境综合整治及公交车(及公交车站点)、出租车的管理工作;大力加强交通窗口单位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开展公共交通文明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做好公益广告宣传和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三、市农业局(市委农办、市林业局):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组织开展农业、林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农村体制改革;指导推进名镇名村创建工作;推进红树林、湿地公园、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创建工作,指导各地积极打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公园,加强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开展植绿护绿等志愿服务活动;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序、生活富裕”为主题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协助做好全市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调研工作,及时反映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时期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新思路;落实城市支援美丽乡村建设各项政策,组织开展“百村示范、千村整治”美丽乡村建设三年大行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四、市商务局:加强商务流通领域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经营者整体素质;抓好大型商场、超市的文明创建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抓好商业大街和“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示范点的创建评比活动;与有关部门共同抓好全市集贸市场的管理和改造升级,不断推进集贸市场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积极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在各类商务活动中加强诚信、法治宣传教育;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按相关标准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活动场所的配置;持续推进“三馆一站”和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文化下乡、进社区和文化扶贫工作;加强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文化遗产保护和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组织指导群众性文化活动,加强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大力推进“扫黄打非”工作;加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开展文化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健康发展;大力推进全民阅读,繁荣发展出版物市场,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为文明创建测评准确提供有关指标数据;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加强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和宣传卫生防病和健康生活方式,促进人民群众良好的文明卫生生活习惯养成;推进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卫生下乡、进社区工作;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提升医护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卫生法制建设和卫生执法监督力度,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卫生环境督导检查,全面推进卫生城市、卫生村镇等创建工作,深化巩固国家卫生城市的成果;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推进监管企业大力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和积极参与属地文明创建工作;配合做好市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宣传推选工作;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法制教育,提高整体素质,开展文明执法活动;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走私贩私、传销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等活动;完善集贸市场建设,加强集贸市场管理,推进文明市场、诚信示范市场、文明经营户等创建工作;建立健全广告刊播审查制度,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推进公益广告宣传;落实《广告法》,开展违法广告治理;为文明创建测评准确提供有关指标数据;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九、市环境保护局: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绿色创建系列活动,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制定并完善保护环境制度与措施,将其列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评比内容中;建立完善污染减排工作责任制,指导、协调各地加强环境综合治理,落实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帮助治理农村面源污染;加强环境风险防范,确保环境安全;为文明创建测评准确提供有关指标数据;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十、市统计局:准确提供文明创建测评有关指标数据,配合做好全市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测评和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十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积极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加快智慧(数字)城市建设;推进网格化管理,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严格依法管理城市,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推行市容环卫责任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督查和指导;开展“厕所革命”,加快全市公厕建设进度;彻底治理乱搭建、乱摆卖、乱粘贴、乱涂画等城市乱象;加强城市绿化美化亮化,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加强城市户外公益广告宣传,组织指导全市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十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进“文明餐桌”行动,组织指导全市宾馆、酒楼(餐饮店)以及单位食堂开展文明用餐活动;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及时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和问题药品,防止出现有全国影响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为文明创建测评准确提供有关指标数据;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十三、市旅游局:加强全市旅游行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行为,抓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推进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等文明创建活动;组织指导全市景区景点及旅游行业窗口单位开展文明创建氛围宣传;大力推进旅游厕所革命,倡导文明如厕;加强文明旅游行为引导,促进红色旅游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常态长效的工作机制;为文明创建测评准确提供有关指标数据;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十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定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各地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内,防止发生有全国影响的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为文明创建测评准确提供有关指标数据;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十五、汕头警备区政治部、武警汕头支队:积极协调组织驻汕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双拥活动、军民共建活动及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十六、汕头经济特区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全市性精神文明建设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工作;按照要求开设相关专题专栏,刊播公益广告;严格执行《广告法》,严禁刊播虚假广告;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