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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制度

2018-06-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加有效地发挥汕头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全市精神文明建设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  根据中央要求,区(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设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区(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可设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街道(镇)应设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第四条  汕头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委员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履行职责,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主要职责

 

第五条  汕头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是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汕头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六条  汕头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文明委、广东省委、省文明委和汕头市委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部署、决定和决议等各项任务;

 (二)研究制定汕头市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工作目标和有关政策,安排部署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全市精神文明建设任务; 

(四)组织指导、规划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市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五)总结、推广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的典型经验,听取或接受汕头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日常工作汇报和情况报告;

(六)审议、命名、表彰市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审议推荐上级表彰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 

(七)协调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驻军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相互关系;

(八)组织调查研究,为同级党委、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

(九)根据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需要及人事变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成领导和委员应进行及时调整;

第三章  委员会工作机制

 

第七条  汕头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主要是总结、部署工作,研究和决定应由委员会处理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或召开扩大会议。 

第八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在不便临时召集召开汕头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遇到需要及时讨论决定的问题,可召开主任办公会。主任办公会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任、副主任、办公室负责人参加。会议的决定一般应在下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十条  汕头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委员要按时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和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的有关会议,承办由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交办的任务,及时报告反映全市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  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汕头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对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  汕头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按照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部署,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工作措施以及考核目标,督促落实工作;

(二)了解掌握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分析精神文明建设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反映并提出建议;

(三)组织实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文明行业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四)组织实施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社会志愿服务等工作;

(五)发现、总结并宣传推广全市精神文明建设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

(六)负责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文秘、会务工作;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有关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可视情况召开主任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办公室重要事宜。
    

第五章  成员单位责任

 

第十五条  汕头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具有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配合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部署、制定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意见、方案和措施任务。

  (三)深入调查研究,为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决策提供建议。

  (四)对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思想道德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方面的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商定。

  (五)带头做好本系统、本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并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总结推广交流先进经验,帮助基层做好精神文明建设。

  (六)积极参加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召开的各种会议,加强与委员会办公室的沟通联系,认真完成委员会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汕头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情况组织检查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全面落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文明创建工作职责的情况;

(二)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班子齐抓其管,广大干部职工参与的情况;

(三)各成员单位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带动和示范作用的情况;

(四)精神文明建设列入部门重要工作日程,列入干部政绩考核的情况;

(五)部门制定的有关行业政策、规章以及制度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调的情况;

(六)参加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召开的有关会议以及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情况。

 

第七章    

 

第十七条  各区(县)、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各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设置和调整情况,应及时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2015年颁发的《汕头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汕头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