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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秩序整治百日行动】这些违法行为将严惩不贷!市公安局发出关于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2020-04-27

为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全面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市民文明交通意识,确保市民出行安全顺畅,汕头市公安局近日向社会发出了《关于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通告》针对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申:


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和报废、拼装等非法摩托车上路行驶,违者依法扣车、记分、罚款;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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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违者处罚款200元,记2分;严禁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违者处罚款200元;严禁摩托车安装改装遮阳伞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违者强制拆除非法装置并从严处罚。

严禁违反规定停车,违者处罚款200元。妨碍正常通行的,依法拖离现场。


严禁非法占用道路、道路停车泊位,违者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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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违者依法扣车。无证驾驶摩托车等非汽车类的,处罚款1000元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驾驶汽车类的,处罚款1500元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严禁驾驶机动车飙车、追逐竞速,违者处罚款2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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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处罚款2000元,暂扣6个月驾驶证,记12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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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车辆超员、超载、超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违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泥头车在未完全密闭的状态下运输渣土、砂石等物品。一经查获,将依法从严处理。


严禁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以及闯红灯、越线、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违者处罚款200元,并按规定分别对驾驶人记12分、6分、3分。


严禁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进入机动车道、随意横穿马路、翻越护栏、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违者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要求劝导交通、参加交通安全学习。


因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等导致无法办理车辆登记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积极自行清理,严禁上路行驶。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应依法报废车辆。


《通告》强调,广大交通参与者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民警的管理和指挥。对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者,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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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汕头报业全媒体记者 王开颖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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