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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明传播】微学习 |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上篇)

2021-06-26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8月13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各方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四条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文明创建、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下列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及时记录、制止交通出行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客运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三)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市容环境、生态环境、城乡绿化等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损坏公共设施、污染生态环境、破坏市容环境、损毁绿化等各类违法行为;

(四)教育部门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文明礼仪、文明行为规范教育,促进学生、儿童养成文明行为习惯,防止校园欺凌,加强师风师德建设,组织和引导教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

(五)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将文明行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改善医疗服务,维护医疗秩序;

(六)民政部门应当提升社区自治水平,加强志愿服务指导,引导文明节俭办理婚嫁事宜,推进文明祭祀,倡导绿色殡葬,规范殡仪服务,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七)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诚信宣传,引导诚实守信,推进全社会诚信建设;

(八)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网络信息监管机制,引导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空间,推动网络文明建设。商务、市场监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创建活动,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青年生力军、妇女半边天等群体的作用,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优化人居环境,完善基层公共服务,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和日常巡查管理,及时制止纠正不文明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践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开展文明乡村、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弘扬新乡贤文化,倡导诚实守信、崇德向善,培育低碳、环保、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践行文明行为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

交通、旅游、金融、医疗、通信、燃气、供水、供电、餐饮、快递、外卖等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规范教育培训,并在服务场所采取文明行为引导措施,加强文明行为引导工作。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教育学生、儿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课程体系和学生、儿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培养文明行为习惯。

报刊、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刊播公益广告,宣传先进典型,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文明行为依法予以曝光。


第十一条 在特区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行为公约、守则,在行使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特区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礼仪,礼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语,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垂直电梯先出后进,爱护公共财物,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主动将手机等电子设备调至静音,不大声喧哗;

(二)爱护公共环境,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内种植的花草树木;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患有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保护生态环境,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节约资源、减少污染;自觉维护水生态环境,不得向海洋、河流、河涌、湖泊、水库、沟渠、池塘等倾倒排泄物、污染物和废弃物;爱护野生动物,不猎捕、买卖和食用依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四)维护交通安全秩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需要帮助者让座,爱护公共交通设施;驾驶车辆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低速通过积水路段,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停车让行,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有序停放车辆;

(五)维护社区和谐,文明饲养宠物,爱护共有设施,不占用公共空间,防止高空坠物,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物,不制造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维护网络文明,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七)文明旅游,尊重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服从景区景点的引导和管理;

(八)文明观赏,遵守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场馆秩序,服从现场管理,爱护场馆设施、展品,遵守关于拍照、录音、录像的规定,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九)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十)文明就餐,聚餐使用公筷公勺,点餐适量,拒绝浪费;

(十一)尊崇英雄烈士,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尊敬道德模范;

(十二)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团结友爱,净化校园及周边环境,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十三)孝敬、赡养父母,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忠实,互敬互爱,勤俭持家,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十四)邻里守望,团结互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十五)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文明节庆,文明祭扫,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嫁娶;

(十六)其他应当倡导的文明行为。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下列公共服务设施:

(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灯和标志标线、交通监控系统等交通设施;

(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场、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轮椅通道、缘石坡道、无障碍扶手等无障碍设施;

(四)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公共文化设施;

(五)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六)居住小区、应急避难场所、公共厕所、街道、楼宇、门牌等标志设施;

(七)公益广告栏、宣传栏、文明行为提示牌等宣传设施;

(八)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设施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和管理维护,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车站、客运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厅、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母婴室等便利设施,鼓励设置第三卫生间。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社会开放本单位停车场、卫生间。  


第十四条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统筹协调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社区、行业)、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对在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开展测评、检查,将相关单位文明创建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于有关单位未履行文明行为工作职责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


来源 |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