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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明传播】微学习 |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篇)

2021-06-29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8月13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特区定期举荐、评选汕头好人、道德模范、文明家庭等先进典型,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帮扶礼遇等机制,广泛宣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树立鲜明的时代价值取向。 

鼓励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先进模范人物。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给予表彰奖励,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红十字会应当常态化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开展应急救护培训。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在他人出现伤病或者处于其他生命健康危险时,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遗体。无偿献血者、自愿捐献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依法可以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和器官移植方面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参加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社区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依法支持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推动社会共同参与志愿服务。 

鼓励有关单位、个人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赈灾、助学和环保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主办、承办大型活动,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制定文明保障方案,完善相应保障措施,加强对参加人员的文明宣传和教育。 

参观活动及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的举办单位和组织者应当宣传告知文明观赏的礼仪规范,维护场所秩序。 


第二十一条 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违法建设;

(二)擅自占道经营; 

(三)乱扔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垃圾,乱倒污水; 

(四)随意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广告; 

(五)驾驶车辆闯红灯,逆向行驶,违反规定随意变道、穿插、超车或者超速行驶,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在车行道、人行道、应急车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车,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向车外抛洒物品; 

(六)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和乘坐汽车不按规定系安全带; 

(七)行人通过路口不按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八)高空抛物; 

(九)出租车驾驶员议价、拒载、甩客、无故绕道行驶; 

(十)在公共区域内圈占绿地、空地,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车辆停放和通行;

(十一)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车辆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十二)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等公共区域;

(十三)携带犬只进入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未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未清理犬只粪便; 

(十四)在街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体育锻炼等活动时,使用电器、乐器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对列入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明确相应的执法主体、法律法规依据和处罚标准,向社会公布。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经评估、公开征求意见,调整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后的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实施处罚时,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笔录等方式现场记录违法不文明行为,作为处罚依据。违法行为人应当如实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证明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经营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经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为不文明行为人提供服务或者将其劝离。医疗、物业、保安、环境卫生等服务单位应当劝阻、制止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经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投诉;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记录,可以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执法的参考;举报、投诉内容明确、具体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及时查处并反馈结果;查证属实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举报投诉人适当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不文明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和《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等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括电动助力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摆放有序,及时整理违规停放的车辆。未及时清理在规定停放点以外乱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括电动助力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占用绿地的,按照乱停放占用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占用道路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限制其车辆投放,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影响道路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括电动助力车)使用人应当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车辆,不得违规停放,妨碍正常通行。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三次以上,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拒绝、逃避行政执法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内从重处罚,并告知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违法行为轻微且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文明行为社会服务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妨碍、阻挠、抗拒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不文明行为劝阻人、举报人、投诉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相关设施疏于管理和维护,致使设施损坏或者丧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违反规定泄露投诉人、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5日起施行。




来源 |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