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万里行•失信案例】严打恶意欠薪行为!汕头市公开3起欠薪违法典型案例
2024-11-22
近年来,汕头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扎实推进欠薪治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持续打击欠薪违法行为,坚决查处了一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全面警示和预防欠薪违法行为,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选取了欠薪违法案例予以公开,广大用人单位要以案为鉴,诚信经营,规范用工行为。
案例一方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年8月30日至10月27日,赖某等17名被欠薪员工陆续到汕头市金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某服装厂拖欠工人工资。经查,因经营不善,该服装厂实际经营者方某拖欠17名员工2021年6月份、7月份工资共计人民币113999元。2021年9月28日、10月28日,方某到汕头市金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拖欠工人的工资。同年10月份方某逃离汕头市至广州市藏匿。2021年9月7日、9月17日、10月27日、11月12日,汕头市金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在被告人方某的经营场所张贴公告、直接送达的形式,向方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方某接受调查、支付拖欠工人的劳动报酬,但方某逾期仍未支付拖欠工人的劳动报酬。2022年7月5日,法院依法以方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责令其支付被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资报酬。
案例二马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马某于2018年8月8日开始在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下寨东洋工业区经营潮阳区某物流有限公司,并先后雇佣30名员工为该公司做工。经查,至2023年4月份,马某拖欠肖某等51名员工工资共计646349.06元。2023年10月25日,汕头市潮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2023年11月8日,汕头市潮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但马某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2023年11月20日,汕头市潮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马某逾期不进行整改,仍拒不支付部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023年12月22日,马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讯问。2024年6月28日,法院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三叶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年5月,汕头市龙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张某武、羊某浩、陈某鑫等17名劳动者的投诉。经查,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叶某向汕头市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承包了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和新溪镇的供水管网改造(首期)工程项目,并于同年4月20日签订承包合同。后叶某雇佣张某武等劳动者对该项目进行建设。2021年5月项目完工后,叶某与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清全额工程款。在收到上述工程款的情况下,叶某仍拖欠了其雇佣的张某武等17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462611元。后汕头市龙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6月6日向叶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同月12日前支付上述17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期限届满后,叶某仍拒不支付上述劳动报酬,且逃匿以逃避支付义务。同年9月18日,叶某被抓获归案。2022年2月14日,法院一审判决,叶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